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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通知书

作者: 发布于:2015/9/17 10:30:08 点击量:

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通知书(适用于首次使用税控系统的纳税人)

尊敬的纳税人:

  为适应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着眼于税制改革的长远规划,满足增值税一体化管理要求,切实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增值税发票系统进行了整合升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2015年内将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以下简称升级版)推行到所有增值税纳税人,覆盖所有增值税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和我局升级版的推行计划安排,请按照主管国税机关通知的时间至办税服务大厅办理升级版使用手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江苏航天信息有限公司和江苏百旺金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排名不分先后)两家公司中自主选择一家作为贵单位的税控服务单位,向其购买升级版专用设备及签订技术维护协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贵单位选择。

  升级版专用设备是指金税盘或税控盘(金税盘和税控盘两者功能、价格均一致),按照《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增值税税控系统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155号)的规定:金税盘或税控盘价格为490元/套,技术维护费330元/年,报税盘价格为230元/套。报税盘为非必需的专用设备,贵单位可根据自身需要确定是否购买。

  上述专用设备(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费用和技术维护费,贵单位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二、请携带下列资料,按本通知指定的时间、地点办理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相关手续。

  1、本通知书;

  2、购置的金税盘或税控盘,以及选择购买的报税盘;

  3、原已领购的空白普通发票(含已作废,不包括冠名发票或卷式发票);

  4、发票领购手册。

  三、在办税服务厅办理完升级版使用手续,取得发行后的税控专用设备后,可至办税服务厅发票发售窗口重新领取发票。

  四、可自愿参加税控服务单位提供的升级版使用免费培训,并按税控技术维护协议要求服务单位提供技术维护服务。

  五、使用升级版所需通用设备(台式或笔记本计算机、打印机)由贵单位自行配备或选择购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税务机关名义、专用设备兼容性等任何借口向贵单位强行销售通用设备、软件或其他商品。

  六、若未按期使用升级版的,将可能会影响贵单位的发票使用。

  七、在办理升级版使用手续过程中如有问题,可向主管国税机关或税控服务单位咨询、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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