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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小微企业税收政策

作者: 发布于:2016/12/16 15:53:39 点击量:

一、连云港小微企业概念辨析

小微企业在税收管理上涉及到两个概念,分别是“小型微利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适用的“小型微利企业”概念,与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型微型企业”是不同的概念,其认定标准不尽相同。所以不能将小型微型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概念混为一谈。

1、连云港小型微型企业

媒体报道的小微企业,属于广义上的小微企业。虽然称为企业,但在适用范围上不仅包括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还包括个体工商户。其认定标准是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采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适用的行业包括十六大项:(1)农、林、牧、渔业;(2)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3)建筑业;(4)批发业;(5)零售业;(6)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7)仓储业;(8)邮政业;(9)住宿业;(10)餐饮业;(11)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12)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3)房地产开发经营;(14)物业管理;(1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6)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随后,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中小微企业税收划型统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2]615号文件,对企业税收划型标准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2、连云港小型微利企业

税法上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来自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对小型微利企业做出了具体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综上,一个小微企业可能同时符合“小型微型”和“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也可能只符合其中一个标准。

二、连云港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连云港小型微型企业

(1)营业税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河南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豫财税政[2011]81号) 规定:“我省增值税和营业税自2011年11月1日起进行调整。其中,增值税销售货物的起征点调整为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调整为20000元;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500元。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20000元;按次(日)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500元。”该政策适用于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文件,明确了小微企业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根据该文件,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先后下发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豫地税函[2013]287号)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营业税有关减免税管理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第2号),明确如下规定:我省各级税务部门已于2013年初完成了对存量小微企业的划型认定;对以后新开业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即时进行划型认定并适用财税〔2013〕52号文件。小微企业按年度认定,一经认定,年度内不作调整。经认定的小微企业,按月或按季进行纳税申报。无论实行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当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含2万元)、季度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超过2万元或6万元的,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对从事兼营、混合销售的纳税人,只对其缴纳营业税的营业额适用财税〔2013〕52号文件规定,不与增值税收入合并计算。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的小微企业免征营业税实行备案管理。备案资料为小微企业当期纳税申报表(实行网上申报的为当期纳税申报记录)。小微企业对自行享受免征营业税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次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加大了小微企业营业税优惠力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第71号)规定:“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随后,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57号),对财税〔2013〕52号、财税〔2014〕71号文件作出进一步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其中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2)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第105号)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该政策执行到期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明确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仍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3)发票工本费

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函〔2012〕第5号)规定:“对依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从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免征发票工本费。”虽然这一政策执行期到2014年底,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2〕608号),明确了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发票工本费。因此,所有纳税人(包括小微企业)目前购买发票时均免收工本费。

(4)政府性基金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第122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小型微利企业(主要是企业所得税优惠)

(1)适用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优惠内容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税率征收(以下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5〕3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减半征税政策出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具体内容是: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优惠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在2015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修订之前,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时,暂不需提供“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情况。

(4)预缴问题

(一)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本年度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本年度按照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

(二)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不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三)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优惠政策规定相应调减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四)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五)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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